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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平台应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作为后疫情时期的新业态,“直播带货”成为拉动中国经济的新动能。不过,其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的全国12315平台2020年前三季度统计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接收“直播”相关投诉举报2.19万件,其中“直播带货”诉求占比近6成,成为投诉“重灾区”。

  与此构成呼应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在官网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社交、直播带货等网络活动被纳入管理。征求意见稿是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基础上起草的。征求意见稿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重构了网络交易监管的内容,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权责。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的四项原则,即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对不断发展创新的网络交易模式提出了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的监管要求。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将监管范围从电子商务平台,扩展到为网络交易提供经营空间的支持性服务平台,将社交、直播等提供销售场所的平台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和公示的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进行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在市场主体公示方面,其对网络社交、直播业务的主体公示进行了规定,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公示技术支持、审核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变更,区分办理与未办理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提出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坚持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最主要的标准,聚焦近年来在网络销售相关领域引起广泛争议的热点事件。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在个人信息收集、禁止欺骗误导消费者、违规评价的技术处理、广告发送、商品服务搭售、自动续展服务等方面。另外,征求意见稿聚焦平台责任,在平台信息核验、报送经营者信息、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完整保存、建立检查监控机制、平台处理措施和知识产权公示、信息保存等方面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

  当然,征求意见稿仍有尚需完善之处。比方说,征求意见稿对知识产权纠纷24小时内公示的要求超出了国内许多电商平台的治理能力,且部分新电商业态不存在首页面,也要考虑到公示会对商家正常经营活动带来较大干扰,并进一步加剧线上线下监管标准的不一致性。再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社交、直播服务信息展示条款存在修改的必要。其中对“售后服务”信息进行展示的要求并不符合行业实践。另外,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对直播内容及日志信息同等适用“三年保存期限”的要求。

  当“万事皆可播”时代来临,我们十分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规的出台,以维护数字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由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值得期待。